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夫妻离婚隐藏财产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隐藏财产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隐藏财产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隐藏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像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处理对策:
  
  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
  
  第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
  
  第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违法犯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保护毒品罪的社会属性不仅是司法机关对毒品......


·司法鉴定受理程序有哪些?
      司法鉴定直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作为证据联系成证据链,随着当今案件的复杂化,专业化,司法鉴定活动也综合了许多科学方面的知识,通过科学的鉴定手段......


·什么情况下抢劫罪判死刑?
      什么情况下抢劫罪判死刑?一、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


·合同违约金包括哪几种
      合同违约金包括哪几种一、合同违约金包括哪几种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


·剐蹭车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剐蹭车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剐蹭的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者逃逸的,可以对逃逸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


·临沂手指10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临沂手指10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


·能以合法渠道消醉驾吗?
      能以合法渠道消醉驾吗没有渠道,这是被记录进个人档案的,是消除不了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一、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一、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


·信用卡一万五还不上怎么办?
      信用卡一万五还不上怎么办?我们在使用了信用卡进行消费之后是必须在还款日之前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账单的还款的,正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用......


·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电视新闻和网络信息中,我们有时会看到警方端掉传销窝点的报道,相信很多人对于传销并不陌生。近年我国传销犯罪活动有所增加,使一些学生和求职者的......


·疫情期间造谣量刑吗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等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要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