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是怎样的?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一)罪体主体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行为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二)罪责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三)罪量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相关说明(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抵押车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
      抵押车是车主无法产还债务时作为资产低效的一种凭证,那么,抵押车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对于抵押车我首先得明白相对于普通车辆,抵押车因为法律有着诸......


·一审判决无罪国家赔偿有吗
      一审判决无罪国家赔偿有吗一、一审判决无罪国家赔偿有吗一审无罪,是没有国家赔偿的。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工伤认定没生效可以申请仲裁吗?
      工伤认定没生效可以申请仲裁吗?这个是可以的。我们作为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仲裁当然应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事实......


·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形有哪些一、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


·一、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可以吗?
      一、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可以吗?我国发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也就是说小产权房没有国......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塑料制品)
      目录    1)总则  2)注册资本  3)批准及注册  4)资本转让  5)董事会  6)总经理、副总经理  7)场地使用费  8)技术合......


·占用农民耕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


·农村征地补偿款夫妻离婚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款夫妻离婚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一般来说是对农民自有土地的一种赔偿,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农村夫妻离婚,不能分割这笔财产。征收集体所有的......


·居间合同必须注明税点吗
      居间合同必须注明税点吗一、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


·没入职的违约金是否需要赔偿公司?
      没入职的违约金是否需要赔偿公司?不用赔偿的。第一,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不能要求违约金类的条款,所以就算有了条款也是无效的;第二,你没有......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即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行为或者他人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具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