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知识产权侵权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专门负责管理相关工作的部门有权利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且要求其改正和交罚款等,管理相关工作的部门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知识产权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应该根据负责管理相关工作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主要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应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果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数额来确定。
  
  (3)消除影响:主要是指在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并给知识产权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的,应该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否则将会负法律责任。
  
  3、知识产权侵权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法按照知识产权法和刑法的规定,有假冒他人专利、擅自使用他人专利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应该对直接的侵权行为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且证据难取,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无论从对受害人的补偿还是从对侵权人和有侵权意图的人的惩罚或威慑角度看,都是有一定效果的。
  
  二、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它必须具有为人所知的客观形式,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确认;
  
  二是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
  
  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这种严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极易传扬,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醉酒驾驶后怎么办理取保候审
      醉酒驾驶后怎么办理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醉酒驾驶取保候审后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离开住所市县,随传随到。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买卖合同逾期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逾期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的签订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能够更好的约束双方的行为。那么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存......


·行政诉讼中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有哪些?一、行政诉讼中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事实收养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事实收养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


·确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有限制吗?
      现如今,并不是只要具备了独立的行动能力就拥有了劳动能力,同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只单单需要有劳动力就可行的。劳动者还需满足法定的劳动年龄范......


·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有什么作用?
      侦查阶段一旦结束,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报请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于是便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


·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好方法
      一、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好方法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怎么样协商确定监护人?
      1、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监护人时应依据监护人的监护顺序、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因素认定。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没有......


·一、交通事故一死一伤法院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一死一伤法院判刑标准是什么?一般是3年以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一、交通事故误工赔偿分责任认定吗?
      一、交通事故误工赔偿分责任认定吗?1、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2、要......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什么?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什么?与外国人做生意出现纠纷且不能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的,可以找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有人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