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借五万块钱要写借条吗?

借五万块钱要写借条吗?借五万块钱的借条可写也可不写,具体是否需要书写由双方协商后确定。若是要写,需要在借条之中包含以下的内容:(一)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二)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三)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四)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五)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六)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七)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八)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二、写借条要注意这些事项1、在民间借贷中,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借款给他人时,应要求对方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并附上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给付对方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凭证。2、明确区分借条和欠条。不要贪图简单方便就让借款人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只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有多种,如拖欠劳务费、货款、赔偿款、房租等,都可以以欠条形式出现,因此,欠条本身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会增加诉讼风险。3、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陈某借刘某十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4、借款人要谨慎书写借条,特别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没有借贷事实的情况下,轻易书写借条,将可能承担没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偿还借款的风险。5、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借条的完整性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6、最后,在还款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保存好还款凭证,当借款全部还清时,要及时收回借条。对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来说,借款时出借人需要注意看一下借款人书写的借条是否符合规范,还清债务时,债务人为了避免被对方重复讨债,可以要求对方将自己当初书写的借条要回来,并且要求对方结合实际情况书写一份收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当事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经过申请以后,人民检察院最终也会下达决定书,从事人......


·离婚后探视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探视权是与抚养权一同出现的,此种权利是与身份相关的,故而不会随着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存续而受到影响。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可以得到孩......


·技术中介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责任
      一、技术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1、阐明所要求技术服务的内容、性能、技术标准及要求达到的程度;  2、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数据、文件、信息......


·哺乳期内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
      哺乳期内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


·寻衅滋事罪致1人轻伤如何处罚
      寻衅滋事罪致1人轻伤如何处罚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怎么判刑要依据行为的定性而言,如果确定为刑事犯罪的,按寻衅滋事罪进行量刑,如果只是普通治安案件则不......


·民事诉讼法原告申请撤诉是怎样办理的
      一、民事诉讼法原告申请撤诉是怎样办理的《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


·哪些情况法院会判决离婚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肯定是需要最后能够离婚成功。而此时是否能够解除婚姻关系,还需要看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那么通常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会......


·公司法诉讼律师应该怎么挑选?
      公司法诉讼律师应该怎么挑选?1、执业领域对口从法律上讲,律师承办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不受限制,但是,鉴于现行法律多如牛毛,且不定期修改,不同类......


·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是否有效?
      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是否有效?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合同已经签订了,而且合同买卖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各司其职的执......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新罪数罪并罚吗
      一、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新罪数罪并罚吗?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新罪的话一般都是数罪并罚的,而且司法机关会撤销假释决定。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模板是什么?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模板是什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以来借款时一直存在的,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借款的方式也很多,通过各种网络手段就可以接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