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重庆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什么规定?

重庆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什么规定?
  
  一、重庆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规定?
  
  以下内容是重庆市最新发布的关于征地补偿的政府要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区别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土地补偿费的主要部分要给被征地农民,为此,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省、市、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权人。
  
  总之,新规定是规定新规执行时间之前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先的标准执行,最新的规定只明确了主城区的征地补偿,对于除了主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县,依靠自己的区县政府制定相应补偿,成功备案市政府后可以生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挪用资金立案后能撤吗
      可以,但是已经涉嫌犯罪。可能涉嫌多种罪名。具体的罪名认定需要视具体性质确定:(1)如果押金行为属于合法,则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者侵占罪。(2)如果......


·离婚判决对财产确权如何执行?
      离婚判决对财产确权如何执行?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


·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
      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是什么?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是什么?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从请求权来看,......


·交警拖车是否要收费?交通拖车要收费吗?
      交警拖车是否要收费?交通拖车要收费吗?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通常会造成涉事车辆无法继续驾驶的情况,而此时就需要交警部门进行拖车,同时也是为了避免......


·买卖合同到期自动解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事公办这是我们在社会中要有的一种基本的常识,很多人就败在了人情往来和面子上才忽略了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比如在商品买卖的过程当中会涉及到买......


·酒商标注册需要多少钱,容易办理吗
      酒商标注册需要多少钱,容易办理吗一、酒商标注册需要多少钱,容易办理吗酒类商品商标注册,倘若手续齐全是不难办理的。商标局官方收费官费或者......


·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种类有哪些
      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种类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


·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一、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


·一、非农户口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吗?
      一、非农户口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吗?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不是私有财产,一般不能继承。《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


·法律规定的辩护权有哪些
      辩护权是作为被告拥有的基本权利,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都拥有辩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来说,能够把握好自己的辩护权是还自己清白或者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