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我国合法收养的条件包括什么

我国合法收养的条件包括什么(一)对收养人的的要求: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2、收养人须无子女。3、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4、夫妻一方需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二)对被收养人的要求1、被收养人一般应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为了照顾某些年老体弱无子女的人,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他们确有必要时收养一个成年人为子女。但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年龄差须达20岁以上,被收养人须为未婚青年。2、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三)对送养人的要求1、送养人的子女须不止一人。所谓子女不止一人,是指健康子女不止一人。如子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是一个是健康的。其他子女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患者,那么,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为送养人。2、送养人有配偶的,须双方同意。单方送养是无效的。二、领养孩子到哪里登记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 (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根据民法的规定民法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的规定民法的抗辩权包括哪些?在当今这个社会,抗辩权指的是当他人请求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可以拒绝他请求的一种抗辩的权利。在我们的现实......


·意定监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意定监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意定监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所谓意定监护,就是不同于法定监护,最大限度尊重公民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而意定监护......


·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侵占罪是针对财产的犯罪,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侵占行为就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需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在达到一定......


·用人单位不提供口罩不上班吗
      用人单位不提供口罩不上班吗?单位不提供口罩员工也不能拒绝上班,虽然《安全生产法》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


·创业公司常见的公司法律问题 近些年随着创业的兴起,一大批初
      创业公司常见的公司法律问题近些年随着创业的兴起,一大批初创公司诞生。那么在这些公司运行的同时是需要遵守法律的。有不少的创业朋友在创业过程中......


·当今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开车的人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发
      当今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开车的人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很多人就比较关心,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的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呢?下......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年薪应该怎么计算?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年薪应该怎么计算?误工费计算公式为误工天数乘以日均收入。在主张误工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误工费,赔偿对象是劳动收入的减少......


·不动产抵押合同怎么写?不动产抵押合同范文是怎样的?
      不动产抵押合同怎么写?不动产抵押合同范文是怎样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抵押......


·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


·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包括哪些
      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包括哪些一、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包括哪些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


·危房改造申请条件是什么
      危房改造申请条件是什么(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