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构成既遂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凭证是工作单位必须要进行保留的一下文件。因为国家税务部门会按时查收相关单位的会计凭证和会计报告,以此确定该单位没有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如果没有依法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是会计报告,将会按照刑法内容承担刑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刑法中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刑法中犯罪未遂如何处罚一、刑法中犯罪未遂如何处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对于未......


·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是如何规定的
      相信进入职场的小伙伴都了解这个劳动合同,在正式入职前需要签订一个劳动合同书,这也是法律规定所必须的,每家企业对这个劳动合同书的规定都不一样,......


·夫妻登记后离婚房子归谁
      夫妻登记后离婚房子归谁(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二)、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


·已购买的二手房要如何退
      生活中,有许多人在购买二手房后,由于资金原因或者其他方面的考虑,想要退房,却苦于不知道该怎么退已购买的二手房。实际上,对于能否退掉二手房,要......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法人这个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像......


·刑法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
      一、刑法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


·销售合同订立生效的条件
      销售合同订立生效的条件在这个人人经商的时代,销售与购买几乎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在交易的过程中,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但是很多人对于销......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虽然现在诈骗比较多,但其中真正可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也不是您认为的那么多,此时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才能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


·辞退未满一年月员工怎么赔偿?
      辞退未满一年月员工怎么赔偿?一、辞退未满一年月员工怎么赔偿?可以补偿一个月工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


·抽逃出资后再补回出资构成犯罪吗
      抽逃出资后再补回出资构成犯罪吗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部分公司股东因投资等原因抽逃出资,认为只要事后重新在补足就没有事了,然而很多时候,都是“有出......


·楚雄州牟定县、昭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楚雄州牟定县、昭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各个城市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展开了征地的活动来满足城市建设。我们知道,征地补偿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