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夫妻离婚分割什么财产?

夫妻离婚分割什么财产离婚诉讼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二、离婚时不分割财产可以吗没分割财产能离婚。离婚有两种: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一致的可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可以聘请律师代书协议书;2、诉讼离婚,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法院是会受理的。法律并没有禁止离婚时不分割财产的行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是以婚姻关系成立为时间节点,通常结婚之后所取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可以出示证据证明其是个人财产才不会被参与分割。离婚时分割过的财产,在复婚时应当认为时婚前个人的财产,因为,前一段的婚姻关系和后一段的婚姻关系应当是两个独立的关系,其财产关系也应当时独立的,所以既然离婚时已经分清楚了财产的归属,在此复婚时,双方携带的财产自然就是其婚前个人财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什么意思?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什么意思?商业秘密权利人亦称商业秘密权主体,是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权益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


·入股开分公司的风险是什么?
      入股开分公司的风险是什么?一、入股开分公司的风险是什么?入股开分公司的风险是存在着公司运营状况的风险,以及诉讼方面的风险,因为毕竟是一个分......


·由于夫妻双方婚姻破解等一些原因
      由于夫妻双方婚姻破解等一些原因,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双方在婚姻过程中孕育的孩子,将在离婚后由其中一方来进行抚养。而另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孩子......


·权利解读——发表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著作权人完成创作后,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创作公诸......


·能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吗
      可以的。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而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工作多久不可以辞退员工?
      工作多久不可以辞退员工?一、工作多久不可以辞退员工?工作多久与是否可以辞退没有直接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出车祸了对方全责误工费保险公司会赔吗?
      出车祸了对方全责误工费保险公司会赔吗?出车祸了对方全责误工费保险公司会赔,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合理的,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


·厦门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在设立之后,一旦设立请求被公司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就会被赋予公司法人的身份,但是在公司存续期间,并非会永久性的公司法人的身份是不会发生改变......


·广东盗窃罪金额新规定是什么
      一、广东盗窃罪金额新规定是什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


·工伤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受伤
      工伤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受伤情况进行专业鉴定,最后企业根据鉴定出的级别赔付。而工伤鉴定是有着国家规定的一系列规范的,国家......


·企业新员工入职协议书该怎么写?
      求职入职是社会生活的常态,很多企业在新员工入职前都会要求双方签订入职协议,以规范正式入职后企业对员工的待遇培养等问题。签订入职协议是正式工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