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变更抚养权最有力的证据指的是哪些

变更抚养权最有力的证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在若干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所以,如果主张变更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二、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程序协议变更: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诉讼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变更抚养权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在生活上,现在的抚养方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不能照顾孩子身心都健康成长,如抚养方沉迷赌博对孩子不管不顾、虐待孩子等。如果抚养方患了重病,经济能力不够抚养孩子,包括孩子的生活的教育都无法保证,那么也是变更抚养权的有力证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的情况?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的情况有哪些一、交强险不负责赔偿的情况有哪些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机动车交......


·要求增加抚养费条件有哪些
      要求增加抚养费条件有哪些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


·种子司法鉴定机构是如何鉴定的
      一、种子司法鉴定机构是如何鉴定的对种子进行司法鉴定的标准:票据样种要保存完整。在司法实践中,曾有许多有关农资的鉴定结论有利于购买者一方,......


·头部轻伤二级评判标准是什么?
      头部轻伤二级评判标准是什么?一、头部轻伤二级评判标准是什么?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


·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我国对于童工的年龄界限为不满16周岁,因此童工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童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我国对于童工的使用是禁止的。在是在......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最少判几年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最少判几年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食品安全问题的标准和检验是什么?
      食品安全问题的标准和检验是什么??一、食品安全问题的标准和检验是什么(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条件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当中有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而此时这种行为也是有具体的构成条件的,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构成条件,很显然就不能以信用卡诈......


·定金与违约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与违约金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


·少数股东退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是否合理
      少数股东退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是否合理一、少数股东退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是否合理?不合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