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规定,是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具体立案处理情况,可以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或者达到了立案标准的,显然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是可以行政处罚处理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单位分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单位分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单位分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吗一、单位分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吗?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改房的款项如果是职工个人财产,房子应属于个人财产。房款如......


·新劳动法合同到期赔偿n标准是什么?
      劳动法合同到期赔偿n标准是什么?《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中的影响有哪些
      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中的影响有哪些?一个完整的工程,是由许多子工程所组建而成的,每个子工程的质量都会影响到总工程的质量,故而一个工程的质量是处......


·行政不作为形式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形式有哪些?通过对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


·国家道路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如何规定的?
      公路、铁路以及桥梁等工程的修建,由于工程较为浩大,故而不可避免的会损害公民的利益,为了使得这部分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国......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必须在本市做吗?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必须在本市做吗?一般都是先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在受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区域内做。职工......


·新聚众斗殴罪怎么处罚的
      一、新聚众斗殴罪怎么处罚1、构成聚众斗殴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构成聚众斗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


·应不应该取消童工劳动
      应不应该取消童工劳动一、我国《劳动法》对童工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文......


·公司法人可以拿工资吗?
      公司法人可以拿工资吗?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不是指具体的自然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喝酒上班途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喝酒上班途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怎么写?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怎么写?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可以分成这样几个部分进行约定:1、第一部分:陈述守约义务。2、第二部分:违约赔偿。如协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