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追尾都是后车的责任吗

追尾不一定都是后车责任,需要看具体情况。尤其是下列这4种情况:1:调头当车辆在调头时,被直行车辆追尾或发生碰撞等事故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也就是平时大家说的“转弯让直行”的原则,这种情况是由调头车辆承担事故责任。2:压线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如果前车压线开车(不论虚线还是实线)或紧急并线过程中,与后车发生追尾事故,则由前车承担事故责任。3:开斗气车后车正常行驶,而前开斗气车,经常有紧急刹车,紧急并线等故意挑衅的行为,在这过程中如果后方的车追尾了前车,则后车是没有责任的,事故责任由开斗气车的前车承担。4:倒车、溜车或右侧超车前车倒车,或是溜车的情况下的追尾事故,一般都是由前车造成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前车存在交规上说的“右侧超车”行为,前车同样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需要有证据证明,比如行车记录仪记录的相关视频等。《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刑事案件辩护人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一、刑事案件辩护人范围具体是怎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造成对方二级轻伤算什么罪
      造成对方二级轻伤算什么罪1、过失致人轻伤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轻伤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不认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


·村委会拆除房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构成?
      村委会拆除房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构成?可以构成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


·随着近些年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也不断增多,相应的建筑
      随着近些年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也不断增多,相应的建筑安全问题也是您关注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设定是必然要坚持的,我国关于工程......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条件是什么?(一)有法定的上诉对象。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定性为重婚罪
      一、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定性为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


·介绍卖淫罪的二人次以上的可以立案吗?
      介绍卖淫罪的二人次以上的可以立案吗?可以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退休人员误工费可否主张?
      退休人员误工费可否主张?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和丧失的年龄必然大大迟延,到退休年龄时大多数人还可以正常从事劳动。退......


·被单位辞退人员工龄如何计算的?
      被单位辞退人员工龄如何计算的?员工被单位辞退,领取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工龄是按照员工最后一次入职开始到员工离职时间计算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法律规定如何恢复专利权?
      法律规定如何恢复专利权?一般情况下,在接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请求并说明理由的,并补缴年费以及滞纳金和恢复费,可恢复......


·我国刑罚种类主要有哪些?
      为了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刑法等处罚性的法律规范,自刑法实施以来,减少了不杀犯罪行为的发生。由于在很多人的一生之中,都不会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