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犯了强迫卖淫罪一般怎么判

犯了强迫卖淫罪一般怎么判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废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有哪些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涉黄犯罪中,强迫卖淫是一种恶性比较大的犯罪,俗称逼良为娼,需要严加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并取消了该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仅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何谓“情节严重”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亟需对“组织、强迫卖淫 情节严重”予以明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自愿离婚协议书简洁版应该怎么写?
      自愿离婚协议书简洁版应该怎么写?一、自愿离婚协议书简洁版应该怎么写?男方:__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女......


·劳动补偿金税费应该如何算
      计算方法为:扣除三倍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个人缴税月工资。再以个人缴税月工资为基数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申请国家赔偿时效为多久?
      申请国家赔偿时效为多久?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


·一、工伤赔偿金计算方式是什么?
      一、工伤赔偿金计算方式是什么?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主要是:(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


·什么工伤旧伤复发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待遇?
      什么工伤旧伤复发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待遇?什么工伤旧伤复发是还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


·包办买卖婚姻可以诉讼吗?
      包办买卖婚姻可以诉讼吗?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


·起诉离婚一审需多久,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虽然起诉离婚也是涉及到当事人人身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而在不同的审理阶段,法律中规定的审理期限却是不......


·最新补强证据规则内容?
      最新补强证据规则内容?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有哪些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有哪些一、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有哪些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


·公司法规定股份代持是否合法
      公司法规定股份代持是否合法?股份代持是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


·我国的法官等级有哪些?
      我国的法官等级有哪些?一、我国的法官等级有哪些?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