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新刑法对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新刑法对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是指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妨害动物防疫罪相关法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妨害动物防疫罪的具体处理情况,对于相关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需要基于实际造成的后果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必须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未达到严重的情节可以行政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相应公司或企业签订的凭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相应公司或企业签订的凭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通过劳动合同签署了相关协议,因而双方都需要遵循劳动合同来实施工作,那么很多劳......


·电动车被撞了对方全责怎么理赔
      被电瓶车撞了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


·单位不发工资怎么办?
      可以通过下面的途径解决: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监察大队)。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拿到仲裁裁决书后15天之内到......


·一、已婚有私生子犯法吗?
      一、已婚有私生子犯法吗有私生子这个单一行为不违法,不算重婚罪,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


·征地苗木补偿标准的注意事项
      征地苗木补偿标准的注意事项一、基础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


·非法经营从犯被批捕会被判几年?
      非法经营从犯被批捕会被判几年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经营法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


·养殖场建房算违章建筑吗
      看具体情况定。当事人在承包地上建设养殖场,未经相关法定程序,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是违建。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商标法对商标宣告无效的规定是什么?
      商标法对商标宣告无效的规定是什么?一、商标法对商标宣告无效的规定是什么?商标法对商标宣告无效的规定是存在着以下的情形的话,应当宣告无效,......


·出售二手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有的人在新买了房产之后,就会打算将自己之前的房屋出售,而此时出售的就属于二手房了。在价格上面自然要比新房的价格低一些。而在出售二手房的时候也......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后借条在哪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后借条在哪一、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后借条在哪?如果法院将借条原件作为定案证据收取了,那么,判决后借条不会退还。不过,债务纠纷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