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赔偿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处理情况,对于行政赔偿的具体办理,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行政诉讼条件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和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一、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


·出车祸对方全责怎么办?
      出车祸对方全责怎么办?近几年,我国的汽车保有量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由于车主开车时超速、闯红灯而导致车祸的事件也时常发生。出车祸之后,交警会对......


·如何面对劳动仲裁?
      一、先调后仲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如双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哪个重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哪个重?1、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没有可比性,是两种不同的判罚方式。2、择一重罪处罚,是因为嫌疑人属于想象竞合和牵连犯,想象竞合是......


·网上批捕追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网上批捕追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网上批捕追逃的法律规定是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


·一、普通股分配剩余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一、普通股分配剩余财产如何进行分配?普通股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按照之前签署的合同进行,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有......


·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都有什么
      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都有什么一、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都有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反贪局长醉驾撞人怎么处罚?
      一、反贪局长醉驾撞人怎么处罚?反贪局长醉驾将人撞伤涉嫌交通肇事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辩护书怎么写?
      一、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辩护书怎么写?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怎么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员工辞职应提交什么材料
      员工辞职应提交什么材料1、试用期内的员工辞职,需书面提交辞职报告书给用人单位,办妥《离职报告表》,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企业人才市场,再予以工资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