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公民酒驾是不是刑事犯罪?

公民酒驾是不是刑事犯罪?酒驾属于行政处罚,醉驾属于刑事处罚。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酗酒行驶机动车的,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构成危险行驶罪,隶属刑事犯罪。二、醉驾的刑事处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相比较与饮酒驾驶而言,醉驾的危害是更大的,为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我国法律规范,将酒驾、醉驾的行为分别规定为行政违法、刑事违法行为。交警在巡查的时候,若是怀疑驾驶员存在此两种行为,可以采取要求驾驶员呼气等的方式来检测该驾驶员体内的酒精浓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试用期能不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所签订的就工资、工时等内容进行约定的书面协议。由于用人单位普遍都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那么,试用期......


·商标显示无效宣告之后该商标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商标显示无效宣告之后该商标还可以继续使用吗?商标显示无效宣告之后该商标还就不可以继续使用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


·最新老人赡养费标准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
      最新老人赡养费标准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


·休法定节假日扣工资吗?
      休法定节假日扣工资吗?法定假日是带薪假日,劳动者法定假日休息,工资照发。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


·一、因赌博男方负债老婆离婚需要承担吗?
      一、因赌博男方负债老婆离婚需要承担吗?按照法律的规定,赌博所欠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


·民事法院审理电器产品质量问题纠纷一般是多久
      民事法院审理电器产品质量问题纠纷一般是多久?民事法院审理电器产品质量问题纠纷一般是六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


·醉驾的证据包括哪些?
      醉驾的证据包括哪些?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1、饮酒驾车饮酒驾车判断标准......


·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到期会怎样
      一、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到期会怎样?监视居住到期只可以转取保候审或者(证据充分)可以拘留、报检察机关批捕,证据不足解除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到期以后......


·划痕险出险影响第二年保费吗
      许多车主朋友们可以通过相关的保险方式来对自己的爱车进行维护,那么如果不幸因为相关的路上刮蹭的行为,而导致出现划痕,可能就会得到一定的划痕险的......


·版权侵权行为具体是怎样的
      版权侵权行为具体是怎样的一、版权侵权行为具体是怎样的(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


·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倒卖商标怎么办?
      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倒卖商标怎么办?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倒卖商标怎么办?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法律依据:《商标法》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