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处罚标准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公司、企业的重要信息,是需要通过公布财务会计报告等方式进行披露的,该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要按照既定的规定来制定,且在制定结束之后不得随意的修改,若是该报告之中的内容不属实,或者是说没有将公司、企业的重要信息包含进去,那么制定该报告的会计有可能就犯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行贿未遂怎么判刑处罚?
      一、行贿未遂怎么判行贿罪是一个数额犯,行贿的数额必须是达到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行贿未遂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但如果是认定行贿未遂也构成犯......


·一、交通事故伤检结果去派出所取吗?
      一、交通事故伤检结果去派出所取吗?是的,一般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来委托鉴定,也可以......


·关于小学的监护人意见怎么写?
      关于小学的监护人意见怎么写?写孩子所在学校管理优缺点,对孩子老师的感谢与建议。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


·教唆犯如何定罪,如何认定教唆犯
      一、教唆犯应如何认定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终止的情形有: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


·贵州省水库征地补偿是什么
      贵州省水库征地补偿是什么并不是城市中才会出现土地征收的情况,有些时候国家为了能够带动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为了保障当地人民的生活,会征地建设一些......


·过失致人死亡,可以减轻刑罚吗?
      过失致人死亡,可以减轻刑罚吗?跟他人起争执时,如果争到脸红脖子粗可能会互相动手,结果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但是,因为行为人自己是......


·一、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几种?
      一、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几种?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四种,具体如下: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


·集资房买卖受法律保护吗?
      集资房与商品房存在不少差别,所以您购买集资房时都存在比较多的疑虑,但不得不说确实购买集资房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更多的。那要是公民购买集资房的......


·饭店在纸巾上使用商标侵权怎么办?
      一、饭店在纸巾上使用商标侵权怎么办?饭店在纸巾上使用商标侵权的,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0条规定,因商标侵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农村土地无偿征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农村土地无偿征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