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孩子有两个离婚怎么判一个哺乳期

视情况而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政府征收土地多少钱一亩?
      政府征收土地多少钱一亩?出于保障社会公益目的,政府会采取土地征收措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营利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营利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民法总则最为一般性的民事法律规范,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法人的经营原则、需要承担的责任都做了严格......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当事人不在现场还需要催告吗?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当事人不在现场还需要催告吗一、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当事人不在现场还需要催告吗?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当事人不在现场还需要......


·商品房预售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一、商品房预售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如何解决公司注销及债务清偿问题?
      如何解决公司注销债务清偿问题?公司注销后,由债务清算组核实债权,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


·借条只要2年的诉讼时效吗?
      借条只要2年的诉讼时效吗?借条的诉讼时效不止有二年,一般是有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


·(一)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
      (一)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是约定无效的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


·合同的变更和撤销
          第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


·违章建筑如何认定?
      违章建筑如何认定?一、无证房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有可能符合违章建筑特征,也有可能最终无法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没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前,谁也无权认......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有多长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有多长一、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有多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


·行政诉讼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