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借条中的出款人是什么意思

借条中的出款人是什么意思?借款中的出款人相当于出钱的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借条的内容及书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比如: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3、在借条上书写借款人和放款人法定姓名,姓名不可用小写或绰号代替,否则此借条不受法律保护。4、在写借条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在法定姓名后附身份证号码,避免出错。5、写明此款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及到期还款的金额。6、借条书写好后一定要看着借款人在借条下方亲自签名盖章,不可由他人代签。7、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8、诉讼时效的问题,3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3年内,你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二、出具借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1、主体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2、客体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3、内容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4、一式两份。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个人借条的书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等等。所以,借条的属于需要规范,需要合法,这样的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也防止日后产生纠纷,而借条中的出款人也就是出钱的人,这个是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去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是怎么区分的
      现实中,有一些行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但要是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则就会被认定构成犯罪,此后对行为人的处罚自然也是刑事方面的,这是比较严重的处罚......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乘误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乘误工时间二、无固定收入的:①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乘最近三年的......


·银行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什么?
      银行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什么?一、银行破产清算的程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清算清偿次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一、事业单位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
      一、事业单位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不可以随便辞职。合同工是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且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规定了时......


·一般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一般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一、怎么认定骗婚骗婚实际上是诈骗罪的一种,即借结婚名义以骗去对方一定数额的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判断是否是骗婚,......


·医患纠纷分类有几种
      医患纠纷分类有几种1、医方剥夺患者知情权引发纠纷《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


·劳动仲裁裁决后企业不执行怎么办
      劳动仲裁裁决后企业不执行怎么办如果劳动仲裁做出裁决后,双方在法定时间内都没有起诉,那么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企业......


·刑法规定打死人坐牢还要赔钱吗?
      刑法规定打死人坐牢还要赔钱吗?一、刑法规定打死人坐牢还要赔钱吗打死人坐牢了的情况下依然需要赔钱,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怎么办?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怎么办?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仍然有效,并且不会停止执行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