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法院对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既遂怎么处罚的?

法院对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既遂怎么处罚的?法院对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既遂的处罚是会视案件的情况来进行定夺。《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询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 罪体主体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为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在上述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对不应发售发票的,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或者应少抵扣税款的,擅自抵扣或者多抵扣,对不应出口退税或者应少出口退税的,违法予以退税或者多退税。2、罪责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3、罪量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照《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十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综合上面所说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就是属于利用自己的职权而对发票进行发售而造成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会导致国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一般只要构成犯罪,法院就会按照发售发票的数量来进行判决,这样才能让违法的一方承担起相应的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手指骨折工伤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很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会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不知道如何处理,如何取得工伤赔偿。要取得工伤赔偿首先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其次要通过合适的法律途......


·一、让上司被辞退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一、让上司被辞退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债务转移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债务转移的有效要件有哪些由于债务的转移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法律对债务转让的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条件:(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对重婚罪犯罪主体有什么要求
      对重婚罪犯罪主体有什么要求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


·民事诉讼上诉费用是多少
      民事诉讼上诉费用是多少?一、民事诉讼上诉费用是多少?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


·
      ...


·北京市商铺租赁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北京市商铺租赁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一、北京市商铺租赁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营业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哪些培训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但是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一般约定的服务期期限要是超过了本身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此时劳动合同......


·聚众斗殴致人轻微伤会被判多久?
      现代人竞争压力过大,过于冲动,尤其是年轻人。年轻人不懂事聚众斗殴的事件时常会发生。当您遇到聚众斗殴时或者被拉去聚众斗殴时,您是否清楚聚众斗殴......


·一、离婚后按揭房屋无法过户怎么办?
      一、离婚后按揭房屋无法过户怎么办?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


·抢注名称和商标区别是什么?
      抢注名称和商标区别是什么?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