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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的最新标准

我国的植被面积覆盖很广,在保护林木方面有着一套严格的执行标准,那么如果有人犯了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最新标准有那些呢?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请看下面我们特别为您收集整理的资料。
  
  一、滥伐林木罪的认定及处罚的最新标准
  
  1、认定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2、处罚
  
  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量巨大的(以50 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4、 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必须具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即包括违反立法机关制定的《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又包括违反国务院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制定的有关森林保护法规,而且还包括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律、法规帛定的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部门规章。
  
  2、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必须是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虽有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而是属于其他诸如盗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3、 滥伐林木的数量必须达到较大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滥伐森森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但其数量没有达到较大,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滥伐林木罪如何处罚的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如下: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我相信读者朋友们一定对滥伐林木罪的最新标准有了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只有在了解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不会误入歧途,做有害他人和自己的事情。如果以后遇到类似这样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可以上做更专业的法律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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