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想抚养以前孩子吗?
再婚后想抚养以前孩子吗?
现阶段因为父母双方结婚的时候过于仓促,对对方并不是很了解导致了很多婚姻的破碎,但是孩子却让父母双方难以割舍,再婚后想抚养以前孩子吗?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光考虑亲情还有考虑很多其他的因素,在争夺小孩儿的抚养权时也会有很多意外情况的放生。
再婚后想抚养以前孩子吗?在父母离婚的时候,孩子会随着其中一个人糊口,母亲或者父亲在离婚的时候很想带着小孩糊口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法独自带着小孩子糊口。
所以他们再婚后想抚养以前孩子,想给他们一个完整的家庭,但他们不知道的应该怎么要归孩子的抚养权,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题目。
一,再婚后怎样抚养以前孩子(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糊口时,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哀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题目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泛起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糊口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糊口的一方不绝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糊口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糊口,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合法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无论是协议离婚仍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题目,应予准许。
(四)不答应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法实践中,经常会泛起没有与子女一起糊口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合法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绝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答应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办署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藏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糊口的,其法定代办署理人应代办署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合法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归孩子。没有合法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归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归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确当事人。
二,再婚后怎样可以争取到以前孩子的抚养权(一)作为孩子母亲,如何积极主动争取子女抚养权假如您是孩子的母亲,应当证实的方向和收集的证据有以下方面: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糊口。 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孩子固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尽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春秋与女方春秋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回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3,孩子一直随母亲糊口,假如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糊口对其糊口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回女方可能性较大。
4,男女双方的抚养前提,如工作不乱程度,收进情况差距不大的条件下,假如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好比,有证据证实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回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癖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回女方。
6,假如男女双方均无显著过错,各方面前提都相称,假如女方的思惟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明确意见要随母亲糊口的。
(二)作为孩子父亲,如何积极主动争取子女抚养权假如您是孩子的父亲,应当证实的方向和收集的证占有以下方面: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归家,不绝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尽育手术,或丧失生养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养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养期的。
5,女方有不良癖好或其他品质题目,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女方收进较低,且工作不不乱,没有固定住所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明确表示随父亲糊口的。
所以看完本文后我相信各位父母有了对再婚后想抚养以前孩子吗这个问题的新的想法。毕竟离婚后对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一切应该以孩子为主。跟亲情孩子相比,其他的一切也都不是问题。如果遇到不公的事情还是要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走上极端。
总结:再婚后想抚养以前孩子吗?现阶段因为父母双方结婚的时候过于仓促,对对方并不是很了解导致了很多婚姻的破碎,但是孩子却让父母双方难以割舍,再婚后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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