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绑架过程中故意致死怎么量刑?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社会中有一些人采取了违法手段获得财产,如绑架他人索要钱财,甚至犯罪嫌疑人因没有达到想要的结果,就故意杀死受害人,那么绑架过程中故意致死怎么量刑?我们在下文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绑架过程中故意致死怎么量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所以,绑架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应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一般是处死刑。二、绑架罪的认定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3、正确
  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因此,对于既绑架他人,又将被绑架人杀害的,只能定绑架一个罪,不能定绑架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实行并罚。5、正确掌握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这属于《刑法》中的竞合犯,应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如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在线专业律师,能尽快帮助到您。
  
  
  
总结: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社会中有一些人采取了违法手段获得财产,如绑架他人索要钱财,甚至犯罪嫌疑人因没有达到想要的结果,就故意杀死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农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村民拿到宅基地使用权后,会在上面修
      农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村民拿到宅基地使用权后,会在上面修筑自建房。其中有些村民会离开农村到城市生活,这时可以将自建房卖掉。农村房屋买卖不同于商品房,有严格的要求,不是谁都可以买......


·怎么对个人债务纠纷处理
      怎么对个人债务纠纷处理一、怎么对个人债务纠纷处理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款人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为:(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


·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包括哪些
      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包括哪些一、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包括哪些(一)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


·上市公司法律性质是什么?
      上市公司法律性质是什么?简单来说,有限公司上市并且在证券管理部门公开发行股票,即成为了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上市,有利也有弊,那么对于该公司是否要上市,则取决于董事会成员的意见。上市公......


·刑事案件中批捕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案件中批捕是什么意思?批捕是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


绑架过程中故意致死怎么量刑?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