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外商独资企业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其

  外商独资企业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其实各个国家对于一些外商投资者都是非常欢迎的。比如我国,近几年有一些外国的企业家在我国境内创办外商独资企业,一些外商独资企业优秀的内部管理体制,实际上是非常值得我国境内的公司学习和借鉴的。不过外商独资企业在进行审批的时候,相关人员也需要知道外商独资企业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一、外商独资企业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应先到拟注册地县(区)商务部门初审后,报福建省商务厅审批。审批通过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记及身份证明;
  
  (9)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0)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文件前置许可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投资优惠、生产性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预提税方面的优惠。
  
  (一) 区域性的税收优惠
  
  1、 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邓资源开采项目的,有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
  
  2、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1、 产品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2、 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四)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根据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在设立申请的时候必须先到当地的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以后,相关部门会下发外商企业批准书。然后,外商独资企业审批需要携带企业设立申请表,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和中文翻译,公司注册证明和产权证明等有效证件。
  
  
总结:外商独资企业审批需要什么材料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其实各个国家对于一些外商投资者都是非常欢迎的。比如我国,近几年有一些外国的企业家在我国...#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补办身份证的程序是什么
      许多朋友的身份证到期以后就需要到派出所进行办理,但是也有一些朋友的身份证丢失,补办身份证的。补办身份证有着严格的办理程序,此外还要准备好所有的材料,才可以进行补办。无论是办理身份证......


·离婚财产如何申请执行?
      离婚财产如何申请执行?离婚财产应当由当事人携带相应的判决书,来向法院填写相关申请执行的表格,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最高人民法......


·缓刑与缓期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缓刑与缓期执行的区别是什么一、缓刑与缓期执行的区别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怎么继承遗产
      一、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怎么继承遗产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


·一、 围巾哥骑电动车与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一、围巾哥骑电动车与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围巾哥骑电动车与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


·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一、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


外商独资企业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其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