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政府为了解决住房难得问题,通常情况下会通过国家财政集中购买或

  政府为了解决住房难得问题,通常情况下会通过国家财政集中购买或修建一批房屋,用来安置无力购房或租房的人。南京公住房准确的说是公租房,这类房子的产权在政府,但是以一种价格较低的方式租给符合条件的人。那么南京公租房的租赁标准是什么呢。
  一、条件
  1、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可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公租房。2、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南京户籍;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年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需要注意的是,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如果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登记、交易行为的,或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二、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提交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和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居住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需的其他材料。新就业人员还需提供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三、公租房承租时间:
  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初次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不超过5年,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需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3个月前分别向市住保办和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保障条件准予续租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就业人员承租期与续租期累计不超过4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四、公租房的承租费用:
  承租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租房: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实行租金减免,承租家庭分别按照标准租金的10%、20%交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先交纳足额租金,再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给予50%的补贴。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其他经市政府认定住房困难人员,按照标准租金的70%交纳。承租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核定。公租房的优势在于价格较低,由政府统一管理,比价方便,不用担心遇到黑心房东的情况发生。但是一般情况下位置会偏一些,比较适合对经济能力不能够自己租房的年轻人,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福利措施,解决了很多人的租房问题。
  
  
  
总结:政府为了解决住房难得问题,通常情况下会通过国家财政集中购买或修建一批房屋,用来安置无力购房或租房的人。南京公住房准确的说是公租房,这类房子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有关公司法规定
      有关公司法规定自行清算的法律当公司要进行解散时公司就要自行清算,有的是因为股东大会决定的,有的是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当公司进行自行清算的时候公司也差不多要解散了,那么什么是自......


·一、交通事故全责对方要求误工费是否合法?
      一、交通事故全责对方要求误工费是否合法?交通事故全责对方要求误工费是合法的,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要误工费首先需要向单位提出希望其开具误工证明的请求,误工期间一般较为明确,进行治疗的医疗......


·民事诉讼赔偿书怎么写?
      民事诉讼书准确来讲应该是民事起诉状,是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向法院递交的文书,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民事诉讼赔偿书怎么写呢?民事诉讼赔偿书的内容一般......


·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条例是什么?
      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条例是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后如何辞职?
      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后如何辞职?无论签订多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都享有自主择业权。在试用期可以依法辞职,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的通知,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提......


·非法集资跑路判刑标准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通过不合法的手段筹集他人的自尽从事生产经营。非法集资行为的受害人人数一般都很多,所造成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非法集资犯罪也是我国公......


政府为了解决住房难得问题,通常情况下会通过国家财政集中购买或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