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犯罪分子在被抓捕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后,对于判罚为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一般情况下应在监狱内关押执行,剥夺其刑期内的人身自由权,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犯罪人可以在监狱以外执行刑期,那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适用对象
  
  (一)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 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适用主体
  
  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
  
  对于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
  
  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下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综上所述,关于监外执行相关规定,其适用对象主要区分为无期徒刑和非无期徒刑两种,对于无期徒刑,只有怀孕和哺乳期妇女可以监外执行,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没有危险性和自残倾向的重疾犯罪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人可以监外执行,是否可以监外执行在交付监狱前由法院决定,交付后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决定。
  
  
总结:犯罪分子在被抓捕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后,对于判罚为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一般情况下应在监狱内关押执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保安服务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合同签订管理制度保安服务合同签订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


·专利的优先权期是多久?
      专利的优先权期是多久?六个月或者是十二个月,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买房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婚前买房已经是当今时代年轻人结婚的时候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但是由于现如今我国各省市的房价都是非常高的,所以不同的人在购房的......


·民事起诉离婚要多久拿到判决书?
      民事起诉离婚要多久拿到判决书?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3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


·一般商业车险买哪些手续呢
      一般商业车险买哪些手续呢一、一般商业车险买哪些手续呢对于私人投保车险主要需要的证件有:提供车主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如果投保人被保人与车主不同,还需提供投保人被保人身份证,如果......


·最高人民法院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有哪些?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受伤的情况,尤其在许多高危的工作中,工伤有时无法避免,那么许多人就会关心工伤的鉴定时间多长,赔偿金额是多少等问题,其实......


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