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犯罪分子在被抓捕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后,对于判罚为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一般情况下应在监狱内关押执行,剥夺其刑期内的人身自由权,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犯罪人可以在监狱以外执行刑期,那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适用对象
  
  (一)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 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适用主体
  
  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
  
  对于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
  
  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下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综上所述,关于监外执行相关规定,其适用对象主要区分为无期徒刑和非无期徒刑两种,对于无期徒刑,只有怀孕和哺乳期妇女可以监外执行,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没有危险性和自残倾向的重疾犯罪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人可以监外执行,是否可以监外执行在交付监狱前由法院决定,交付后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决定。
  
  
总结:犯罪分子在被抓捕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后,对于判罚为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一般情况下应在监狱内关押执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部分相关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


·夫妻一人卖房是否有效 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办
      生活中长存在着一方擅自卖房的事,有的人是认为,夫妻有共同处理夫妻财产的权力,卖房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但是买房的人往往是不知道内情的,那么夫妻一人卖房是否有效?生活中,要是遇到一方......


·如何定性信用卡诈骗 怎么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我们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不然的话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样的情况下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会比较重。但在定罪处罚之前,肯定还是要先做......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做帐怎么做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做帐怎么做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诈骗罪和非法集资区别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当中规定了许多的犯罪罪名这些犯罪罪名,根据他所侵害的犯罪客体不同,也进行了不同的归纳,比如说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是您比较容易混淆的一些罪名。因此普通老百姓都想要清晰的了解一下......


·浙江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实最近几年来我国民众开始越来越关注国家赔偿法也是有原因的,过去可能是在刑侦技术不发达,各种规章制度不够严明的情况下发生过少部分的冤假错案,而且申请国家赔偿的这几起案例都是极其有代......


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