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男方发现女方有外遇离婚怎么判

  现实中,虽然比较常见的是男方在婚后有外遇情况,但女方有外遇的也不少。此时作为男人可能会认为自己的尊严受到了损害,愤而起诉离婚的也不是什么稀罕事。那此时男方发现女方有外遇离婚怎么判呢?下文中我们总结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女方有外遇离婚怎么判
  
  “妻子与男子同居后要求离婚”,若有证据证明,属于法定准予判决离婚的情形。老公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向妻子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离婚财产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哪些离婚案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
  
  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
  
  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
  
  2、不向新闻界公开。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
  
  上述离婚案件虽不公开审理,但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期一律公开进行。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对女方有外遇离婚怎么判这个问题已经有所了解了。由于外遇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女方就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因此起诉到法院,法官也是不会必然会判决夫妻离婚的。除非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才行,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总结:现实中,虽然比较常见的是男方在婚后有外遇情况,但女方有外遇的也不少。此时作为男人可能会认为自己的尊严受到了损害,愤而起诉离婚的也不是什么稀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异地探望父母交通费补助吗?
      异地探望父母交通费补助吗?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都希望考一个公务员,我们知道公务员不仅工作轻松、稳定,而且各项福利待遇也很不错,因此成为绝大多数年轻人的首选。公务员中有一项福利是很多......


·一、在我国醉驾录口供技巧是什么?
      一、在我国醉驾录口供技巧是什么?从法律角度讲,无论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都必须实事求是。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当然,很多人在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会不自觉的避重就......


·没有证据证明征收方是强拆主体怎么办?
      没有证据证明征收方是强拆主体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且由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房屋征收部......


·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要注意什么 现在在我国的工程建筑领域的管
      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要注意什么现在在我国的工程建筑领域的管理体系其实是非常的完善的,工程在决定要开始修建之前,肯定要进行一系列的招标投标活动。有些时候如果说招标方本身因为各种各样的......


·一、试用期辞职工资的随时结算吗?
      一、试用期辞职工资的随时结算吗?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第一,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资的,除非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


·故意伤害致死判几年
      在刑事犯罪中,可能我们最常听见的犯罪就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而故意伤害又会造成很多不同的后果,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是死亡。那么我们今天来了解一下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故......


男方发现女方有外遇离婚怎么判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