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微信漂流瓶发隐私照片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微信漂流瓶发隐私照片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于手机的依赖现象越来越普遍,小大刚会走路的小孩,大到花甲老人,几乎每个人手上都有一架手机用于联系或者是娱乐用。微信,qq似乎是人们用的作为频繁的两个app,在微信上有一个漂流瓶的功能,可以受到陌生人的漂流瓶,所以就有漂流瓶发隐私照片的行为。那么微信漂流瓶发隐私照片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一、关于发隐私照片的相关法律规定
  
  微信漂流瓶发隐私照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照片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您好,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散步他人的隐私照片的行为是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该交由公安机关来处理,予以治安处罚。
  
  
  
  
总结:微信漂流瓶发隐私照片应该受到什么处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于手机的依赖现象越来越普遍,小大刚会走路的小孩,大到花甲老人,几乎每个人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代理人范围有哪些
      一、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代理人范围有哪些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被委托的近亲属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近......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合法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


·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民事审判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审判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


·故意伤害孕妇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孕妇判刑标准是怎样的?故意伤害妇女造成妇女轻微伤的,怎样判刑要依据对孕妇造成的伤害而定,如果对胎儿没有影响的,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微信漂流瓶发隐私照片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