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七年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
夫妻双方一旦决定离婚,就应对财产的分割作出处理,否则等到离婚手续办理完成之后再要求分割财产就为时已晚了。离婚时参与分割的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那结婚七年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结婚七年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与结婚年限无关。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但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离婚,即便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并不平均,只要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法律不会加以干涉。除此以外,如果婚姻中出现过错方,在离婚时,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总结:夫妻双方一旦决定离婚,就应对财产的分割作出处理,否则等到离婚手续办理完成之后再要求分割财产就为时已晚了。离婚时参与分割的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一、交通事故死亡十六项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死亡十六项赔偿项目有哪些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工资吗
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工资吗不是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离职当天用人单位要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付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投诉用人单位。依据《工资支付......
·聚会喝酒有人死了其他人要负什么责任?
聚会喝酒有人死了其他人要负什么责任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强迫性劝酒、恶意劝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证喝酒者安全,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醉酒的人......
·遗赠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遗赠生效要件包括哪些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指被继承人临终前以遗嘱方式转让其部分遗产的行为。遗赠是......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有哪些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卡明细单、工资条、胸卡、考勤卡等复......
·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1.认定醉驾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定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2.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
结婚七年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