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丈夫出轨还起诉离婚,财产会怎么分配?

  婚姻中的一方如果有出轨行为,对于婚姻中另一方的打击是巨大的。婚姻本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双方应遵循互相忠诚的原则,如果一方不忠诚,婚姻将面临解体。在实践中会发生丈夫出轨还起诉离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财产会怎么分配?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丈夫出轨还起诉离婚,财产会怎么分配?
  1、《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2、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院很少会判决在离婚中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除非是因为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导致离婚,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会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照顾无过错方而已。3、即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5万,而且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具体赔偿数额没有明确量化标准,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过1万元。
  二、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方应当予以补偿。
  三、如何证明男方出轨?
  法院判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有了外遇,婚外情,那么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那么法院不会采信。
  下来证据可以证明外遇,但是请注意,证据越多越好,单一的证据太孤立,往往法院不能采用。
  
  1、男女在床上裸体的照片、视频,注意一点要合法取得,非法取得证据不算。2、一方写下的出轨保证书,认错书,悔过书。3、聊天qq记录,开房记录,亲密照片。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等。在财产分配方面如果女方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对方出轨的,法院在对财产进行分配时会更多照顾女方。同时,如果丈夫出轨并有同居行为,为婚姻中的过错方,女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丈夫出轨并起诉离婚的,女方应积极搜集丈夫出轨的相关证据,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总结:婚姻中的一方如果有出轨行为,对于婚姻中另一方的打击是巨大的。婚姻本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双方应遵循互相忠诚的原则,如果一方不忠诚,婚姻将面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刑事案件卖假药犯罪未遂判几年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河道清淤卖沙子合法吗
      不合法。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证,办理了采砂证以后,才能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凡是以清淤名义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的,水利部门都要严肃查处。但如果河道淤积确实严重,影响行洪,可以按程序提出清淤申请......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就也无效吗?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就也无效吗?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如租房合同和押金合同。而且现在签合同的时候,很多时候都有从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那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就也无......


·取保候审的人还需要开庭审理吗
      取保候审的人还需要开庭审理吗取保候审不一定要开庭。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


·公司法个体户转让的规定有什么?
      公司法个体户转让的规定有什么?我国的公司法不仅有关于公司的一系列法规,还有关于个体户的规定。公司法对个体户的组织经营活动都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个体户由于其规模比较小,所以个体户总......


·民事诉讼法中止终止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止终止的适用情形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中止终止的适用情形是什么?1、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止的情形,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丈夫出轨还起诉离婚,财产会怎么分配?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