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一、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哪些情况下不属于企业财产险的投保范围?
  含下列六种情况的财产均不属企财险的投保范围:
  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物资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风险特殊,应投保专门的现金保险,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3、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如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
  4、承保这些财产将与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等;
  5、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房;
  6、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
   三、企业财产保险的金融如何确定?
  企业财产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确定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两种: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和按最近1年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专项资产可以按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计划数确定保险金额。代保管财产由于保管人对其负有经济安全责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账登记的财产,可以根据账面反映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账上不反映的财产,可由投保人估价投保。
  由此可见,企业财产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企业推出的重要保险产品,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除外责任。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发生,给企业投保财产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企业财产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一年,到期前企业应该续保。
  
  
  
总结: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一、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订立合同应采取什么形式?
      订立合同应采取什么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


·商标侵权、假冒商标工商如何处罚
      商标侵权、假冒商标工商如何处罚一、商标侵权、假冒商标工商如何处罚?商标侵权、假冒商标工商部门的处罚措施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是否需要保留?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是否需要保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需要保留,因为一般是没有附件的。若丢失将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超过合同的撤销权期限可以吗
      超过合同的撤销权期限可以吗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证人未出庭作证法院不采信是否合法?
      证人未出庭作证法院不采信是否合法?证人未出庭作证法院不采信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偷东西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偷东西金额多少可以立案按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


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