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

  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宅基地和耕地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农民拿到土地承包权后,可以将使用权转让,给其它农民使用。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发生各种纠纷。而处理土地纠纷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那么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
  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将所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当事人的请求权均作为债权请求权对待,参照民法通则有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确定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当事人可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践中存在模糊认识。有意见认为,从诉讼的角度看,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两午的,如是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且,调解仲裁法仅规定了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起诉,并未针对驳回申请的情况赋予当事人另诉的权利,因此,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或不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土地出让合同中属于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体现平等主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纠纷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由于土地出让合同的订立、生效、违约责任等借鉴了民事合同的一般原理和制度,因此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来解决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一些纠纷。如:因土地的交付、出让金的缴纳、不可抗力、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发生纠纷,受让方、出让方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依照民事法律规定予以审判或仲裁。综上所述,农民之间因为土地使用权引发争议,应该选择合法手段解决,其中仲裁是一个不错的办法。按照规定,土地使用权仲裁的时效是两年,也就是说当土地使用权纠纷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农民都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如果仲裁无法解决的话,就只好走诉讼程序了。
  
  
  
总结: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宅基地和耕地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农民拿到土地承包权后,可以将使用权转让,给其它农民使用。在这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车损和划痕险的区别是什么?
      购买了新车准备上保险的车主们一定很关心车损险和划痕险有哪些区别?该上哪个保险?其实这两个险种是完全不同的,车损险是车辆在行驶中与外部物体发生碰撞造成的车身划痕。而划痕险是指被他人恶......


·鉴定酒后驾驶有什么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的规定,饮酒驾车判断标准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


·一、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再申请财产分割吗?
      一、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再申请财产分割吗?可以,但有时间以及条件上的限制。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同时规定例外的情形如下:1、当事人如果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与对方签订财产分......


·以人名作为商标是否侵权
      以人名作为商标是否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起诉是一种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许多公民在受到别人的侵害时一般不会先起诉,而是选择协商,协商不成才会起诉。起诉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然法院会驳回起诉。......


·我国规定女的多少岁退休
      我国女的多少岁退休1、正常情况下:女性干部身份为55周岁,女性工人身份为50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


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