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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在以往的经验中,创办公司的时候往往就是因为股东出资的问题,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纠纷,甚至是耽误了公司的正常注册和运营。所以说,公司法中就对出资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是各位股东必须要遵守的,通过公司法的约束,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一、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三、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现金对于出资的方式主要有现金、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几种方式。而且,股东的出资额也是有要求的,一般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也是应该尽自己的努力,不管是怎样的出资方式,都要合理合法,并且及时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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