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房产税是针对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所征收的税收,征收房产税有助于调

  房产税是针对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所征收的税收,征收房产税有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过快增长的房价。但由于房产税的征收暂时还不具备成熟的条件,因此许多城市还未开始实施房产税的征收。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已于开始征收房产税,但目前仅针对出租或企业拥有的房屋征收房产税。那么,北京房产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通过以下内容为您详细说明。
  一、北京房产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1)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年税率(12%)
  二、哪些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哪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四、房产税的缴纳时间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根据房产原值或租金的金额来确定房产税的缴纳标准,税率为12%。房产税对于调控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房价的上涨出现了不可控的局面,普通人想要买房十分困难,虽然目前房产税并未大面积征收,但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会出台更有利的政策来控制房价,让房价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
  
  
  
总结:房产税是针对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所征收的税收,征收房产税有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过快增长的房价。但由于房产税的征收暂时还不具备成熟的条件,因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有几种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有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


·放弃继承权可以有附加条件吗?
      放弃继承权可以有附加条件吗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而附条件放弃继承权的,要看所附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有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相同点有哪些
      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相同点有哪些?1、都属于狭义知识产权的范畴,即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2、性质相同,即都具有权利本体的私权性和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的性质。3、都具有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后阶段,也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


·律师会见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是一个庄严的职业,有时候家属不得会见被拘留的人,但是持有相应律师证的律师可以见面并且传达话语,但是并非律师就能随便会见,也不是随时可以会见,下文就是介绍关于律师会见刑诉法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企业......


房产税是针对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所征收的税收,征收房产税有助于调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