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怎么处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就需要受到处罚。那么,在实际案件中,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怎么处罚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开介绍。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触犯交通肇事罪,如果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肇事后逃逸包括以下情形:
  
  ①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②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③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④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⑤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⑥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②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在阅读了上述内容之后,我们知道了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处罚也是相当严重的。不过因为情节不同,所以处罚标准也有所差别。要是在交通肇事之后又有逃逸行为的话,此时法律中规定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可以对行为人处15年有期徒刑。
  
  
总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就需要受到处罚。那么,在实际案件中,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怎么处罚呢?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有哪些
      即便是法制比较健全的今天,也不能避免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继而导致可能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多少还是会带来一些风险的......


·关于房贷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关于房贷算夫妻共同债务吗房贷如果是夫妻双方付首付的,可以成为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付,可以协议处理。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


·小规模纳税人名称是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名称是什么一、小规模纳税人名称是什么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


·一、男方不顾家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办?
      一、男方不顾家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可以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
      我们都知道所谓不动产,就是不能移动的资产。房屋就是最好理解的不动产,如果我们需要买房,建房,都需要到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而最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15年6月29日......


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怎么处罚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