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怎么对强迫交易罪进行认定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您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买方有买与不买,买此产品而非彼产品的自由,卖方也有卖与不卖,卖高卖低的自由。但是仍然可以看到有人强买强卖的现象,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那么一般该怎么对强迫交易罪进行认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 一、怎么对强迫交易罪进行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性服务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强迫交易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强迫交易罪的重点在于认定强迫交易行为,而强迫交易行为表现多样,常见的有:
  
  1、强买强卖商品。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6、其他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自然人触犯强迫交易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最好请专业律师介入,帮助你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财物受损。
  
  
总结: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您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买方有买与不买,买此产品而非彼产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离婚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起诉
      离婚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起诉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须另行起诉。一般法院会从对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划,就是去当时判决的法院(所有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在我国离婚买房流程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不管因为何种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离婚,但是在离婚以后,生活还是得继续。可能很多人在离婚以后自己想重新购买一套房子,但是心里面又存在一丝疑惑,离婚对于买房的流程是如何的,会......


·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吗?
      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吗?一、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吗?如果只是单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离婚后这笔债务应仍由其个人来偿还。但是,这种情况有着明确的限制条件:1、......


·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工程款不给怎么办?一、工程款不给怎么办?首先先到当地的信访局和建设局去投诉,请他们帮忙解决,如果无果,那么收集好对方拖欠你工程款的证据,向当地法院起诉,连带追加分包商和总发包商。......


·刑法犯罪中止规定是怎么样的?
      刑法犯罪中止规定是怎么样的?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


·刑诉法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我们经常会在影视剧中看到这样的场景,在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会出示一张逮捕令。您一定比较好奇,到底刑诉法逮捕的条件有哪些?执行逮捕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带您一起学习一下新刑诉......


怎么对强迫交易罪进行认定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