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虽然最近几年我国放开了生育政策,但也不是随便就自己任意妄为的

  虽然最近几年我国放开了生育政策,但也不是随便就自己任意妄为的,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超生也是需要被处罚一定的社会抚养费,这也是为了缓解人口的压力而实施的政策,那么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管理办法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管理条例
  
  
  (一)第一个子女被鉴定为病残儿并经批准生育第二 个子女的;
  
  (二)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因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经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
  
  
  条例内容
  
  
  一 、社会抚养费按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公报公布的上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征收。
  
  二、自愿退回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同时全额退还。
  
  三、 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
  
  四、 社会抚养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市地及省计划生育部门集中部分,由下一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划转上一级财政专户,
  
  五、 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
  
  六、 使用社会抚养费,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规定的开支范围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需补助下一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下一级财政部门。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决算。
  
  使用范围
  
  第十条 省、市地计划生育部门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
  
  (一)困难地区节育手术费补助;
  
  (二)基层“三结合”项目补助及人员培训;
  
  (三)经政府批准的有利于人口发展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
  
  (一)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二)奖励农村符合照顾生育二孩条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的养老补助;
  
  (四)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按季度编制社会抚养费用款计划,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在经批准的用款计划内,凭原始发票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报销。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总帐和明细帐,对社会抚养费实行专帐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实物和购置小汽车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扩大征收标准和范围,不得坐支、借支、挪用和截留社会抚养费。
  
  第十五条 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应当向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分配情况表,每半年报送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表。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度终了向省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分成情况表和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表。
  
  第十六条 市地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对县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省计划生育、审计、物价、财政部门对县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市地社会抚养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扩大征收范围的;
  
  (二)利用职权构私舞弊的;
  
  (三)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的;
  
  (四)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坐支、借支、挪用、截留及贪污、挥霍社会抚养费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管理办法是什么,通过对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的了解,不符合条件的超生情况都是急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虽然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放开,但我们还是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来计划生育。
  
  
  
总结:虽然最近几年我国放开了生育政策,但也不是随便就自己任意妄为的,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超生也是需要被处罚一定的社会抚养费,这也是为了缓解人口的压力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法人去世公司法人变更应如何办理?
      法人去世公司法人变更应如何办理?首先要去公证处对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的进行公证,然后准备以下手续: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小河经济开区劳动仲裁在什么地方?
      小河经济开区劳动仲裁在什么地方?一、小河经济开区劳动仲裁在什么地方?1、劳动仲裁在哪里申请要看单位是在区里注册的,还是市属的企业,根据登记情况去当地的劳动仲裁院委员会申请。2、申......


·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如何写?
      众所周知,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跟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最终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那就应该制作通知书告知劳动者。下面,我们带来了不续......


·缓刑期间可以住酒店吗?
      一、缓刑期间可以住酒店吗?缓刑期间没有经过批准不能外出,如果符合规定应当有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买商品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买商品房要注意哪些问题?1、事先审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通常,如果开发商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将有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书等。因此,买家在购买新房前应检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


·做担保人要满足那些条件
      做担保人要满足那些条件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少不了由一个财力雄厚或者有信誉的人来担任担保人。但不是说满足了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就能成为担保人。法律中对,能够做担保人的人是作出了条件规定的。......


虽然最近几年我国放开了生育政策,但也不是随便就自己任意妄为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