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走私武器弹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绕过关口或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也都要受到刑事处罚。那具体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如何处罚呢?也就是走私武器弹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如何处罚
  1、根据刑法第15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以下情况任一种: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事实上,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的目的有很多,但一般都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绕过关口或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侦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一、侦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区别是什么?1、主体不同审查批捕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的侦监科,审查起诉的主体是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科。2、在案件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审查批捕是侦查机关(一般为......


·工伤认定怎么办理 (一)申报
      工伤认定怎么办理(一)申报1、单位申报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


·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2023
      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1、生产经营收益。包括生产劳动收入、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也包括股票债权买卖收入、投资经营企业收入等。2、工资奖金。包括基本工资部分,也包括各种......


·就业竞止协议生效条件是什么
      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1、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平。2、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提前退休申请书的格式是什么
      目前环境污染严重,导致很多人的身体出现各种各样的毛病,身体不好自然跟不上工作的节奏,导致了很多人的提前退休,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撰写提前退休申请书,但是提前退休申请书也是有一定格式的......


·离婚一年想要回孩子抚养权可以吗?
      离婚一年想要回孩子抚养权可以吗?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扶养权,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变更协议,表明变更的事实就行了,双方签字就有效了,不用到法院起诉变更。若你认为他的抚养不适合孩子的成长,你可以......


走私武器弹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