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有什么不同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其实是很相似的,毕竟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了故意,并且也实际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因此,现实中,也导致了很多人无法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那到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有什么不同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有什么不同
  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者从构成要件上区别较为简单,关键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相互之间的区别。区别的关键点在于主观罪过内容。即关键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如果出于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结果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人主观上对此后果是很懊恼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是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的出现也是行为人所不愿意看到的、意料之外的,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注意,如果行为人主观内容不确定的、模糊不清的,即间接故意的罪过,如果出现死亡的结果就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出现伤害的结果就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没有出现伤害的结果或者仅仅是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
  二、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的在对方一边,或者在互殴中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易分清。刑法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相比之下,自然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程度要比故意杀人罪的轻一些,自然在《刑法》中的量刑上面,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也要轻一些。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不同之处,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现实中,可以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更多的相似之处,这也让很多人无法准确区分。
  
  
  
总结: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其实是很相似的,毕竟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了故意,并且也实际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因此,现实中,也导致了很多人无法准确区分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公司法人单方面变更是否可以
      公司法人单方面变更是否可以其实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人是不会随便进行更换的。因为更换公司法人需要有一个比较繁琐的流程和一系列的报批手续,工商局在对公司法人进行登记的时候,也需要审核相......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行?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行?一、质押权的概念是什么呢?又具有什么特征呢?(一)质押权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


·一般立遗嘱用不用公证?
      一般立遗嘱用不用公证?不需要。一般来说,公证与否并不是遗嘱生效的法定强制条件。因此,即使未经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民法典》(于2021的1月1日实施)等的规定,同样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根据......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接下来,......


·一、对方不给抚养费能上诉吗?
      一、对方不给抚养费能上诉吗?对方不给抚养费能上诉。对方不付抚养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我国对抚养费的规定如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


·上海的是农村的欠钱不还怎么办?
      上海的是农村的欠钱不还怎么办?一、上海的是农村的欠钱不还怎么办?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有什么不同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