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人具有民事权?
民法总则法人具有民事权?
在我国每一位公民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仅个人法律给予权利,一个组织、一个企业公司也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而一个公司并不是某个人所以叫做法人,在民法典中有对法人权利的详细规定,那民法典法人具有民事权吗?下面我们归纳详细介绍。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设立法人要满足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法人的民事责任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5、法人登记信息怎么变更?
(1)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6、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与义务由谁承担?
(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A、法人解散;
B、法人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A、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C、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案是肯定的,法人也有如同个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如此还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此规定能够保障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出法律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者有任何疑问,详情请咨询专业为你解答。
总结:民法总则法人具有民事权?在我国每一位公民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仅个人法律给予权利,一个组织、一个企业公司也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而一个公司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刑法犯罪中止规定是怎么样的?
刑法犯罪中止规定是怎么样的?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
·火车票预售改签的规定有哪些
火车票预售改签的规定有哪些?在我们生活中,估计您都有过买票的经历,特别是遇到高峰期的时候,需要提前订购,而我国铁道部门也对此有一定的规定,即要求,火车票站点可以提前一段时间预售火......
·申请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随着我们经济实力的发展,我们国家的科技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正是这个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许多山寨版的产品屡出不穷。这是对于发明人本身是一件很不公平的事情,不仅会给发明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有期徒刑怎么减刑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的机会,这样实际服刑的刑期就会比当初法官判的刑期少一些。不过此时有期徒刑怎么减刑呢?这方面我国相关法律中早已作出了规定,我们......
·最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征地补偿标准最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残疾军人个人所得税退税依据是什么
残疾军人个人所得税退税依据是什么?残疾军人个人所得税退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
民法总则法人具有民事权?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