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4条和第1085条是对离婚后子女的基本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力求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二、离婚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夫妻关系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形成的婚姻关系,可以因为其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因为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解除。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一旦形成,就无法解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  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而言,婚姻关系解除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愿意继续抚养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对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时方可解除。  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需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也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孩子的抚养权的案件时,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父母的基本情形等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若在离婚后,需要变更抚养权的,也需要参照该法规的规定。
  
  
  
总结: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一、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规定是什么?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劳动者签订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法吗
      劳动者签订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法吗?劳动者签订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是合法的。员工在入职一家公司的初期,都是要经历新人阶段,也就是我们说的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年......


·刑诉法回避中的近亲属是指哪些人
      我们平时在生活当中的某些特定场合之下都要自己懂得回避才能够避免造成尴尬的气氛,所以在刑事案件审判的过程当中,如果不回避的话是很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当中有......


·各案件中轻微伤怎么司法鉴定
      各案件中轻微伤怎么司法鉴定?各案件中轻微伤司法鉴定:在人身伤害案件,只要是有受伤情况一般都要做伤情鉴定;属于行政案件的,被害人拒绝配合做伤情鉴定的,警方会记录在案;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


·一、离婚财产补偿帮助的条件有哪些?
      一、离婚财产补偿帮助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


·伤残鉴定通常有以下两种委托方式:
      伤残鉴定通常有以下两种委托方式:1、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2、申请......


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