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
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我们都知道资产分类一般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属于外购的无形资产,既然是无形的资产那么实现条件和使用权执行条件在计算和产生条件方面存在会很多的疑问。那么我们在购买土地时,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呢。
一、新会计准则规定
(1)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与折旧。(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3)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分配的,应当整体确认为固定资产原价。所以在当前没有谁能有单独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那么就是进入无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应当对土地使用权正确地进行界定确认,分别在“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中单独核算。界定确认的标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看是在实施现行会计制度之前或之后;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代价,看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具体操作如下:(1)不论实施现行会计制度前后,凡是属于行政无偿划拨给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一律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2)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前购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虽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是不能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应当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等附着物的价值内,记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 (3)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购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进行无形资产核算时将取得时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成本;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出让金要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4)单位原先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入账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照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将企业的长期资产区分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主要是为了更明晰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分布。同时,因为无形资产固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一般无形资产都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摊销期限。 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不是因为这一原因,而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从从企业经营的角度说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在本质上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只是摊销和折旧的年限与一般的固定资产不同而已,因此上,新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要计入相关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价值中。综上可知,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只是使用权所以属于无形资产,而且其含有无形资产的特征之一的相对较短的摊销期限。特殊情况下无论是固定资产或者是无形资产,会因为不同的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还是体现不同的资产形式。
总结: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我们都知道资产分类一般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属于外购的无形资产,既然是无形的资产那么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工商企业短期贷款的种类有哪些
工商企业短期贷款的种类有哪些?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
·江苏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
江苏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村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虽然......
·一,2020上海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2020上海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2020年上海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
·儿童拐骗罪的法律处罚是什么
儿童拐骗罪的法律处罚是什么儿童拐骗罪的法律处罚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一、男方重婚罪女方可以离婚吗?
一、男方重婚罪女方可以离婚吗?1、男方重婚罪女方可以离婚,重婚罪属于自诉犯罪,需要由女方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启动自诉程序,追究男方和与之重婚的人的刑事责任。2、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
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