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要怎样安排加班才合法

  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此时分为两种情况,即合法安排加班和违法安排加班,自然在违法情况下安排加班是不行的,会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那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怎样做安排加班才合法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用人单位要怎样安排加班才合法
  用人单位因为工作需要,适当安排职工进行加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不仅仅涉及加班工资的发放问题,而且有可能涉及其他问题。因此,企业对加班应当规定一个程序。用人单位决定加班的:(1)要明确有权作出加班决定的主体;(2)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以明示的方式告知职工;(3)做好对加班人员的登记工作,所有的材料应形成书面的文字,以防范不可预测的风险。
  二、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
  我国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主要作出如下限制:(1)人员范围限制。我国有关法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2)加班加点工资发放的限制。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中加班,要求安排补休的原则上不发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可以发加班工资,但也有必要的条件限制。(3)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特殊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时应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并且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其同意,并且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4)因法定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需要延长工时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其加班加点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资金遭受威胁,需要及时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民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等等。单位安排加班的必须要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随意安排员工加班,同时也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对加班时间也不可以超过规定的时间要求。如果能够做到这些,自然就可以算是单位安排加班才合法。而要是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此时分为两种情况,即合法安排加班和违法安排加班,自然在违法情况下安排加班是不行的,会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那实践中,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自诉案件被告是否必须到庭?
      刑事案件具体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但其中大多数都属于公诉案件,而对于自诉案件则一般需要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才行。那此时作为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必须到庭呢?相信很......


·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哪些?
      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哪些?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


·一、再婚夫妻财产的分配是怎样的?
      一、再婚夫妻财产的分配是怎样的?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五项,其中第一项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上会对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如果过错全在一方身上,则这一方应负的是全部责任,同样的,还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划分。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


·最高法院夫妻共负债务的承担怎么认定?
      最高法院夫妻共负债务的承担怎么认定?应当共同承担和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


·离婚财产强制执行时间是多久
      离婚就意味着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一般财产分割后,双方就要按照协议来执行。但是,有些时候在离婚后依旧会有人不按照法院审判的结果来执行。这时候,就要一方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了。那么,离婚......


用人单位要怎样安排加班才合法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