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我国现有的企业的单位囊括了形形色色成千上万种的行业,这些在不

  我国现有的企业的单位囊括了形形色色成千上万种的行业,这些在不同方面具有专业水平的企业和单位在建筑上基本都是门外汉。所以如果需要自行建楼,他们一般会把工程承包给值得信任的承包队。那么,同时他们也需要了解,到底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是什么?
  
  一、现行法律中的“承包”种类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承包方获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物权性质的承包合同,明显不同于其它债权性质的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此处的“承包”,其实质是“承揽”,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包合同。
  
  3、外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此种承包合同是指外资企业与承包者订立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承包者对企业税后利润进行承包,承包者承担承包期间的经营风险并获得企业部分收益。按照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承包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并已经有三年以上的经营活动。
  
  二、个人承包法律分析
  
  以上讲的几种承包合同中,只有外资企业承包合同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承包合同。但其对承包者的要求是企业法人。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承包发生在企业与个人之间,对此种承包模式,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根据个人承包者身份的不同,个人承包又可分为内部个人承包和外部个人承包。
  
  1、内部个人承包
  
  此种承包发生在单位和员工之间,其本质上属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就其内容而言,体现的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一种管理制度,是对传统企业管理模式及分配方式的突破。但是,此种承包方式并未改变单位与承包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单位依然处于一种主导地位。因此,此种承包合同关系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承包合同,而可以看作是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2、外部个人承包
  
  此种承包合同即发包方将全部或部分业务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个人,该个人向发包方缴纳一定的承包费并承担经营风险的合同。本文重点研究此种承包的内部法律关系,即发包单位与承包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要确定此种合同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未将此种承包列为一种案由,与此接近一点的只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但由于“挂靠”的实质就是一种借用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资质管理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挂靠”只涉及发包人的名称及资质,不涉及资产及人员等,其内容明显不同于“承包”合同的内容明。因此,也不宜将此类合同纳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这一案由。笔者认为,对此应单独设立一类新的案由,案由名称可以定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其次,要明确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是区别不同种类合同的重要依据。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是发包人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权,包括对内的管理权和对外的经营权。与此相应的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的经营场所、资产、人员及经营许可文件。如果承包标的物只涉及经营场所及资产,不涉及人员及经营许可文件的,那该合同应该属于“租赁合同”的范畴,不属于“承包经营合同”
  
  其三,明确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是某一类型合同的主要特征。就“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权利是监督承包人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费;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是在承包期内使用发包方相关经营资产及经营许可文件,并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获得经营利润。
  
  三、个人承包与转包
  
  “转包”一般特指工程转包。在对外在形式上,个人承包与“转包”有些相似。但“转包”是法律命令禁止的,也是无效的,两者存在实质上的不同:
  
  首先,二者的交易标的不同。“转包”针对的是某项工程业务的经营权的转让,一般不涉及发包方的资产及人员;而个人承包不针对特定的业务,且涉及到发包方相关的资产及人员。
  
  其次,发包方是否参与监管不同。在“转包”下,发包方不会实质性地参与对转包业务的监管,承包人对业务有完全的决定权;而在个人承包下,发包方有权对承包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有权纠正承包人的违法、违约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的具体描述和解答。依据上文,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是承包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主要是指委托建筑人和受托建筑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网站,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总结:我国现有的企业的单位囊括了形形色色成千上万种的行业,这些在不同方面具有专业水平的企业和单位在建筑上基本都是门外汉。所以如果需要自行建楼,他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医院误诊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院误诊赔偿标准是什么?医生虽然比普通人更清楚该如何治病救人,但不同的医生在职业方面的素质、水平不一样,因此即使是医生也是有可能出现误诊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其实我们也应该适当的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一、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


·一、没离婚娘家人抢共同财产是否犯法?
      一、没离婚娘家人抢共同财产是否犯法?没离婚的情况下娘家人就抢夺共同财产的这种行为当然是犯法的,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会构成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未续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未续订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现在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只有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的可能,劳动者不需要补偿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有3种情形有:......


·电线产品质量纠纷法律适用法律有哪些?
      电线产品质量纠纷法律适用法律有哪些?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


·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也是可能存在民事诉讼的,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是由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犯罪分子对自己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那实践中,该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请从......


我国现有的企业的单位囊括了形形色色成千上万种的行业,这些在不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