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但一般也是对那种罪大恶极的罪犯,才会判处死刑。并且我国一向是采取慎杀少杀,对死刑的程序是严格管控的。而在诉讼中,刑事律师一般也是会提供死刑辩护,那此时进行死刑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死刑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死刑案件的辩护最能考验律师的基本素质,由于我国法律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越来越慎重,因此对于死刑案件的辩护有很多死刑案件的辩护虽无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应考虑到: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二)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三)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四)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五)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六)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七)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八)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九)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十一)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十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十三)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十四)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十五)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二、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二)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
要注意掌握其中的要点,同时也要注意其中一些事项。我国的死刑中分为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具体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辩护的方向。而要是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但一般也是对那种罪大恶极的罪犯,才会判处死刑。并且我国一向是采取慎杀少杀,对死刑的程序是严格管控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没有消费的顾客摔倒怎样要求商店赔偿
没有消费的顾客摔倒怎样要求商店赔偿一、没有消费的顾客摔倒要求商店赔偿的途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然也应该要求经营者对损害予以赔偿或公平、合理地......
·驾驶摩托车超载如何处罚
驾驶摩托车超载如何处罚一、驾驶摩托车超载如何处罚驾驶两轮摩托车,若是超载一人,也就是加上车主一共乘座了三人,即使车主的证件齐全,而且也都佩戴头盔,就是单纯超载一人,交警也要处罚200......
·1、证人出庭程序是否合规证人出庭程序不合规
1、证人出庭程序是否合规证人出庭程序不合规,则不属于合法的证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
·私募基金收购商业模式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收购商业模式是怎样的?一、私募基金的含义: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
·没有债权人名字的借条有效吗?
没有债权人名字的借条有效吗?没有债权人名字的借条也是有效的,只要主要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欠条就应该是认定合法有效,至于欠条部分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整体的效力。......
·员工拒绝调动不去新岗位仍在原岗出勤,算不算旷工?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经营地属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但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了变化,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应当考量该变化是否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实质性的困......
死刑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