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从犯量刑的情节包括了哪些

  一般只有在共同犯罪当中才会实际区分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而其中当事人在共同犯罪的时候所起的作用不同,那此时的身份就不同,自然在量刑处罚上面也会存在一些差异。那就究竟我国对从犯量刑是怎样的呢?各位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从犯量刑情节包括哪些
  
  (一)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其他酌定情结。
  
  10、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对从犯量刑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客观公正进行量刑。
  
  (二)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1、从重处罚情节;
  
  2、从轻处罚情节;
  
  3、减轻处罚情节;
  
  4、免除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说明从犯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
  
  二、从犯怎么处罚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实践中,在对从犯进行处罚的时候也是需要综合考虑从犯量刑情节的,针对不同的情况那么最终处理的结果都是不一样的。而我国规定对于从犯的量刑,一般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其实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争取认定为从犯。
  
  
总结:一般只有在共同犯罪当中才会实际区分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而其中当事人在共同犯罪的时候所起的作用不同,那此时的身份就不同,自然在量刑处罚上面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有刮痕的汽车划痕险能抛光吗?
      正常的汽车在停放在外面的时候很容易就因为路过的人硬物的碰撞下就出现了划痕,划痕的处理一般都是需要专业的喷漆修理才能够保证车子表面的完整,而在喷漆之后为了美观可能还需要抛光,当然如果......


·离婚夫妻财产申报包括哪些内容
      离婚夫妻财产申报包括哪些内容为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促进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依法、全面、及时、合理分割,全面推行了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1、告知当事人申报权利义务。在婚姻案件的立案......


·第三者可以起诉男方重婚吗?
      一、第三者可以起诉男方重婚吗?第三者是可以告重婚罪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第三者都能够告。必须是第三者构成重婚罪当中的受害者,即在与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期间,其并不知......


·买卖合同解除后占用期间的损失
      买卖合同解除后占用期间的损失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占用期间的损失需要支付吗?买卖合同解除后的占用费不一定要给,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占用损失费用的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什么
      对于商业而言,有很多的秘密,这些秘密关系到一家公司的生死存亡,非常大重要,它是一个企业的核心,而这些秘密可以使技术、可以使运营的方案、可以使某种药物或者是食物的配方等等。对于这些秘......


·市政建设
      城市交通  南京市现有市区道路总长3850(含新区5368公里)公里,公共交通运营线路网长达1446公里,拥有公共汽车近4360辆,开通了城市观光旅游专线,万辆出租车24小时昼夜营运。城市道路基本......


从犯量刑的情节包括了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