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校园侵权如何归责是如何规定的?

  校园侵权如何归责是如何规定的?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期间受到人身侵害,学校等教育机构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但也并不是只要发生校园侵权案件则教育机构就需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都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具体来说,校园侵权如何归责?
  一、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负监护义务。
  (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办的,也包括私立的;(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包括在内;(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期间为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的休息时间;(4)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场所为整个校园,例如校舍、教室、操场等。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不同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是不同的:
  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二、相关法律规定
  《教育法》第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和第4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等规定,以及《民法典》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校园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校园侵权案件的归责是由侵权行为法所确定的,根据相关条文的规定,校园侵权如何归责?校园侵权案件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学习等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防范的义务时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是外来人员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总结:校园侵权如何归责是如何规定的?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期间受到人身侵害,学校等教育机构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但也并不是只要发生校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机动车撞死人交强险怎么赔偿
      一、机动车撞死人交强险怎么赔偿?一)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


·口头承诺还款能中断诉讼时效吗?
      口头承诺还款能中断诉讼时效吗?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


·诉讼时效届满后签收催款通知后需要做什么?
      诉讼时效届满后签收催款通知后需要做什么?诉讼时效届满后签收催款通知会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款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


·辞退员工什么情况下补偿两倍
      辞退员工什么情况下补偿两倍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可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


·在我国关于股票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在我国关于股票应当载明什么事项在我国关于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以下几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二、股票股票是一种有价......


·国家赔偿的法定时限的规定
      如果遭受到国家行政行为导致的个人损失和伤害,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国家赔偿必要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提起,并且在国家赔偿的法定时限范围内做出,这为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所有的赔偿行为必......


校园侵权如何归责是如何规定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