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监护有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总则监护有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对监护顺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怎么按照顺序确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怎么处理?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四、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1)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五、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要履行抚养义务吗?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六、什么情况下监护关系终止?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只有前一顺位的监护人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后一顺位的主体才可以成为监护人,对于没有监护资格的现象,由相关单位担任。监护人需要秉持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心态进行活动。
总结:民法总则监护有顺序是如何规定的?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对监护顺序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请求判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书应怎么写?
很多时候劳动者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用人单位批准了但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因此而埋下隐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务纠纷,向法院起诉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请求判决原被告不......
·一、税收征管法规定劳动合同补偿金交税吗?
一、税收征管法规定劳动合同补偿金交税吗?动合同补偿金也需要缴纳个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
·认罪悔罪从轻是什么意思?
当犯罪者从心理明确以及默认自己做出的事情有犯罪性质恶劣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是可以给予一定的量刑减少,以此来鼓励犯罪者,那么认罪悔罪从轻是什么意思,其具有哪些构成要素......
·产品侵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1、须有缺陷产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
·对于网签备案需要注意什么?
对于网签备案需要注意什么?第一,一定要采用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认真填写。第二,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
·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当中,如果相关人员有作伪证的行为,那么多半是会构成伪证罪的。那么您知道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吗?而司法实务中,又是如何对伪证罪进行认定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伪证罪的......
民法总则监护有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