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又有哪些

  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又有哪些?宣告死亡其实与正常的死亡是不一样的,此时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表明当事人已经死亡,但实际上对方是否真的死亡尚不可知。那从法律上面来看究竟是怎么定义宣告死亡的呢?而实践中宣告死亡的条件又有哪些?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公民自然死亡的是其生命终止了,已经不存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仅仅是宣告死亡的话,效力一般是在其户籍所在地产生,如果此时公民在另一个地方获得好好的,即使宣告死亡了也不会影响其实际的行为能力。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又有哪些?宣告死亡其实与正常的死亡是不一样的,此时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表明当事人已经死亡,但实际上对方是否真的死亡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印刷厂商标侵权如何定罪
      这要看是否情节严重,刑法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


·撤销遗嘱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撤销遗嘱公证需要什么材料?遗嘱人需要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应当亲自到办理该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因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证处申请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请原公......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因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着重强调的一个部分,实际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也是国家进步的一个体现,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我国......


·产品商标被投诉侵权吗
      这个要看自己是否侵权。先了解该商标注册时申请的商品项目,是否与自己使用的商品项目一致。了解对方是否真实的在使用该商标,如未使用,对方先前又是否存在多次投诉他人侵权并且获得一定利益。......


·夫妻共同债务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夫妻共同偿还的,许多离婚案件就是对于夫妻债务问题无法准确认定而产生,介于此,法律......


·离婚两年后争夺抚养权是否可以
      孩子的抚养是一个长期的漫长的过程,所以在生活当中,其实很多夫妻离婚以后,虽然说当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但是在以后的生活当中,可能当事人也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想要重新争......


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又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