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网络诈骗罪的判刑轻重如何选择?

  网络诈骗罪的判刑轻重如何选择?
  网络诈骗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是指通过互联网实施诈骗的犯罪方式。如果犯罪人通过互联网诈骗所得数额较大就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破案之后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网络诈骗罪的判刑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网络诈骗罪的刑罚处罚
  
  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
  
  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
  
  从目前情况看,网购诈骗主要有以下8种方式:
  
  1、谎称其货品为走私物品或海关罚没物品,要求网民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押金、定金;
  
  2、谎称网民下订单时卡单,要求网民重新支付或重新下订单;
  
  3、谎称支付宝系统正在维护,要求网民直接将钱汇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谎称购物网站系统故障,要求网民重新支付;
  
  5、谎称网店正在搞促销、抽奖活动,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等等;
  
  6、网民在网购飞机票时,嫌疑人谎称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要求网民重新支付购票款;
  
  7、谎称需要进行资质验证,要求网民支付验证资质费;
  
  8、谎称店内无货,朋友的店里有货,于是推荐一个看似差不多的网址。
  
  综上所述,网络诈骗罪的判刑标准在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最低刑罚是管制,但是还要并处罚金。具体量刑轻重还需要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节以及当地的量刑标准确定。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总结:网络诈骗罪的判刑轻重如何选择?网络诈骗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是指通过互联网实施诈骗的犯罪方式。如果犯罪人通过互联网诈骗所得数额较大就可能会构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指定监视居住要交生活费吗?
      一、指定监视居住要交生活费吗?犯罪嫌疑人无居所或由于案件特殊的,公安机关会指定居所并在其中执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换句话讲,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的费用,通通由公安机关承担,犯......


·离婚房产赠与子女的手续如何办理 ?
      离婚房产赠与子女的手续如何办理?一、离婚房产赠与子女的手续如何办理夫妻离婚将房子赠与子女的,不需要公证。只需要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但是,由于我国民法......


·新员工入职不是上班吗?
      在如今对于许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他们刚刚步入社会,没有社会经验,在成为用人单位的新员工是,对于公司的相关制度也不是很了解,很多新员工以为被用人单位录用,入职了就是员工,就是上班了......


·公司裁员赔偿2023年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裁员赔偿2020年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
      (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


·别人用微信侵犯我名誉权应该怎么办?
      别人用微信侵犯我名誉权应该怎么办?别人用微信侵犯我名誉权应该到民事法院当中来进行一定的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网络诈骗罪的判刑轻重如何选择?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