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企业招收童工不给工资怎么办?

  尽管国家明令禁止企业使用童工,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企业使用童工的情况并不少见。更有甚者,企业认为未成年人比较好欺负,雇佣了他们却不支付工资。作为孩子家长,遇到这类情况时要懂得如何维权。那么企业招收童工不给工资怎么办?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说法。
  
  一、企业招收童工不给工资怎么办?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那么该未成年人可以拿到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的量相当于平常所说的“童工工资”。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收集相关证据,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可以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引入执法机构的监督与检查。
  二、企业违法使用童工会受到什么处罚?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综上所述,企业使用童工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再不支付工资的话,就是罪加一等。企业招收童工不给工资的,孩子父母应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其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支付相关报酬。并且,作为家长,对孩子有监护权,应该防止其被企业招用进行劳动。
  
  
  
总结:尽管国家明令禁止企业使用童工,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企业使用童工的情况并不少见。更有甚者,企业认为未成年人比较好欺负,雇佣了他们却不支付工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民事诉讼程序怎么走才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在各类案件之后,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很多人一生也不会利用刑事、行政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故而我国立法机关需要对民事诉讼程序、原则等严格规定,才能使得民事主体的权......


·鼻梁子打折会拘留多久?
      鼻梁子打折会拘留多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轻伤二级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


·犯罪中止有那二种情况?
      犯罪中止有那二种情况?一、犯罪中止有那二种情况?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2、积极中止......


·车被刮了一点漆人跑了可以报警吗
      车辆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个人私人财产被恶意损坏,是可以报警解决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


·保安公司法人该做什么才能依法成立?
      一、保安公司法人该做什么才能依法成立?保安公司法人想要依法成立应该做的事项如下:一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


企业招收童工不给工资怎么办?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